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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詹连富教授奖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纪念经济学教授詹连富先生,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习、研究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及实践的发展,资助经济学教育,培养更多的经济学青年人才,由詹连富弟子及家属、经济学校友发起,设立吉林大学“詹连富教授奖学基金”(以下简称“詹连富基金”)。

第二条  詹连富基金原则上为限定性不动本基金,以基金每年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入作为奖学金,如增值较少,则从本金中支付相应奖学金。

第三条  为做好詹连富基金的募集、捐赠工作,强化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使用,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詹连富基金面向吉林大学的国内外校友及热心经济学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募集。募集尊重校友个人意愿,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自愿捐赠。

第五条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接受捐赠工作,设立独立科目,单独核算。

第六条  捐赠方与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填写《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款立项登记表》,将捐赠款汇入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捐赠账户信息:

户  名: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人民币账号:220013127000598888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吉新支行

第七条    凡为詹连富基金捐款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吉林大学将给予感谢,具体办法如下。

(一)个人、单位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可聘为詹连富基金理事代表。

(三)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可聘为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

(四)个人捐款金额累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单位捐款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可聘为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五)所有捐款者的姓名、单位及捐款金额,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将造册存档,经捐赠者本人同意,可在相关媒体上宣传报道。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八条    詹连富基金致力于推动吉林大学经济学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主要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资助:

(一)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詹连富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吉林大学各学科中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学习研究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及实践的优秀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年组织经济学知名校友专题报告日活动

詹连富基金和茄子视频 每年共同组织经济学领域的知名校友做专题报告。拟每次邀请几位在学术界或实践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取得较大成就的经济学校友进行专题报告与讨论交流活动,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经济学的热情,同时帮助他们提高对未来职业规划的认识。

(三)本科生奖学金

主要奖励茄子视频 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异、有创新精神、积极向上充满青春正能量的本科学生。由符合条件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詹连富基金由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由捐赠者理事会选举成立吉林大学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捐赠者理事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主要由主要捐赠人代表和热心吉林大学经济学事业发展的校友以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詹连富基金的募集,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和捐赠程序,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二)负责詹连富基金的运行管理,提出基金投资建议,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及增值收益。

(三)负责詹连富基金的使用,提出詹连富基金每年的奖金数额建议,审定奖励和资助人选。

(四)负责年度经济学校友论坛的组织,筹划年度论坛主题的遴选、专家聘请等工作。

(五)负责每年定期向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捐赠者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捐赠者理事会对詹连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定期听取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詹连富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审议和批准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基金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从基金增值经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用于评审及管理委员会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十四条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需要终止詹连富基金时,由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写出基金终止论证报告,提交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经充分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捐赠方会同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协商处置,原则上用于支持吉林大学社会学科的教育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和詹连富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