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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公布《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点击数量:

转发关于公布《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 2015-05-20 15:40 点击:238

关于公布《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资源的合理使用,现将《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教务处

2015年5月18日


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字[2015]27号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

学秩序,规范有序地使用教室,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全校教室的使用与调配权在教务处(校区教务办)。教学楼内的教室均应用于课堂教学、学生

自习和其他教学活动。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因其他用途使用教室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2、全校教室在上课以外的时间一律开放,供学生自习使用。除特殊规定的时间外,每天的开放时

间为:6:00—23:00,周六、日向后顺延半小时。

3、每学期各学院协同教务处确定学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任课教师和授课

班级必须严格按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教学活动。

4、各学院或教师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调课时,应通过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办

)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给予调整安排,并由学院教学办通知教师和学生。

二、教室的借用

5、在正常教学期间(节假日除外),学生只可以借用教室开展学术讲座、竞赛、班会等不影响正常

教学工作的非文娱活动。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借用教室时,需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若教务处认为活动对

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

6、学校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

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7、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和学生自习场所,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原则上暂停各种学生课外

活动的教室借用。需用教室进行辅导、考试的,应由教学办向教务处另行申请。

三、教室的使用

8、严禁教室以任何形式出租。

9、教室必须保持肃静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喧哗打闹及影响其他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

10、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教室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章,严禁擅自改变

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①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④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⑤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⑥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⑦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进行非法的网络应用。

⑧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11、保持室内整洁,教室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等,不任意张贴。

12、教学楼走廊大厅和教室内严禁嬉戏、打闹和开展体育活动。

13、禁止任何人穿拖鞋进入教学楼。

14、教室内所有设备、公用物品严禁携出教室外,爱护室内桌椅、灯具、黑板、门窗、玻璃等,损

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15、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人走灯灭。

16、学校一般不设专用教室,每日自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带走自己的所有物品,由教室清扫人员进行

检查和清理。

四、教室的管理

17、教室的桌椅、黑板、踏台、门窗、灯具等家具及设备的配置由教务处提出计划,资产管理与后

勤处负责采购。教学设施的维修及教室的清扫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按职责负责实施。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室的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18、各楼门卫负责教学楼进出物品的安全管理。大楼管理员在后勤服务集团组织与监督下工作,负

责安排和检查所管各楼所有教室的具体工作。他们的职责包括:

①保持教室内整洁,每天利用午休和早晚时间清扫教室。

②保持教室桌椅、黑板、门窗、灯具等设备完好无缺。如遇损坏或丢失,及时向集团及资产管理与

后勤处报请维修和补充,保证上课需要。

③按学校规定开放时间开门、锁门,学校有特殊安排的时间除外。

④负责教室教学用品(粉笔黑板擦等)的供应。

19、教室管理清扫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给予批

评或处分。

20、每学期结束后,由教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联合对教室进行一次检查,共同

提出维修方案,每学期开学前还应进行开学检查。

五、其他

21、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者, 学校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给予校内严肃处理或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8日开始实施,原《吉林大学教室使用与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发布)同时废止。